《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事(案)程序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3-07-04 点击次数:


 一、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个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

1、除符合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以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2、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有违法行为发生;

⑵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⑶属于本机关管辖;

⑷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5、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6、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它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7、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

8、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9、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

10、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以下事项:

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⑶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⑷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⑸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⑹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1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1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林业行政处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14、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请、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听证程序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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